(一)负责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工作。
(二)负责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
(三)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工作。
(四)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八)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的管理。
(九)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十四)负责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
(十五)负责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市工程造价信息。
(十六)负责国家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宣传工作,负责制定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执法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十七)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行使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
(十九)行使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是道路、广场、游园、绿地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行使城市道路、桥涵、河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一)行使城市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环境,包括大气和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二)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三)行使对向市区河道内倾倒垃圾、超标排放废弃物、擅自挖掘河道和破坏河堤及河道内设置障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二十四)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停(存)车场点以外乱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五)行使文化娱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未经批准在非固定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的临时演出、杂耍及其它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六)负责实施“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机动车、自行车停、存站点审批”,“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审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二十七)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和系统化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工作。
(二十八)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