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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2010年03月24日 16:09: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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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法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大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办法,贯彻执行城乡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办法,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承办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考试工作,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办法和标准,组织拟定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博士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贯彻执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统筹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实施方案,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九)按干部管理权限贯彻执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定我市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办法,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政府奖励制度草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绩效考核。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办法,并制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定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办法与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智力项目引进计划,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管理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和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会务、文秘、文书档案、印鉴、接待、车辆、保密、安全、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局重要文稿组织起草工作。

  (二)政策法规宣传科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宣传工作;负责政策调研、行政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承担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制定本部门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施指导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四)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授权,做好辖区内行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拟定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培训等制度;承办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承办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指导和协调全市行政机关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负责先进模范报批工作;研究拟定全市行政机关的奖励表彰制度、审核办法,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在编制限额内,按管理权限承办辖区内公务员流动工作。

  (五)创业就业科

  拟定全市城乡就业发展规划;负责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活动;研究制定创业工作的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拟定全市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拟定就业援助和帮助特殊群体就业办法。

  (六)事业单位管理科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在编制限额内按管理权限承办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进人、聘用合同鉴证、考核、奖惩、培训、辞职辞退、临时用工等人事管理事宜;承办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在编制限额内,按管理权限承办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和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审核推荐,指导和监督全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八)劳动关系科

  拟定全市劳动关系管理办法、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和劳动合同的实施规范,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备案率和劳动关系稳定率;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检查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按规定承担企业人员的调配工作;会同工会落实企业成立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九)工资管理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宏观管理全市工资收入分配;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地方性津贴、补贴;按管理权限负责市直和驻市省管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核准工作;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按管理权限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制度。

  (十)人事规划统计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配合相关科室做好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局属有关单位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承担全局统计报表以及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军官转业安置科(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军转干部安置、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办法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维稳办法的拟定、落实和监督检查;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工伤医保管理科

  对全市工伤人员实施工伤认定;统筹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调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办法;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对定点鉴定医院进行考察、审核和签约;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工作;拟定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负责省管单位及市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协调工会和医疗部门搞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建立医疗卫生鉴定专家库并培训、管理聘用医疗卫生鉴定专家库成员;承办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基金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参与拟定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办法及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
   
  (十四)职业能力建设科

  组织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评选表彰工作;对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管理和指导,并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市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中级工和市直单位初级工的考核、审批及技术等级证书发放工作,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初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十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规划;拟定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组织与管理,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审批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好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招聘会,并按时编报各类人力资源统计信息、情报等统计资料。

  (十六)劳动保障监察科

  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计划;拟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牵头协调处理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招才引智科(外国专家局)

  拟定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办法;拟定吸引外国专家来市工作或定居办法;规划国外智力引进发展战略;负责国家、省、市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为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创业提供相关服务;落实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政策,负责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市直行政部门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全市引智项目工作;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智力引进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八)调解仲裁科(信访接待室)

  统筹拟定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指导开展人事、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人事、劳动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做好人力资源系统信访工作及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研究处理重要信访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

  (十九)养老保险管理科

  统筹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划和标准;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拟定参保人员离退休审批和管理办法;拟定参保单位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实施办法和给付标准;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审批与管理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管理科

  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审核、备案和管理制度。

  (二十一)失业保险管理科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对使用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审核;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办法;审核市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二十二)农民工工作科

  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办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农民工联席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二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责编:谢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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