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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第五款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颐
五)煤
炭、造林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
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晋政办发[1989]138 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
地方煤矿造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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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地方煤矿造林费由煤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 造林专营机构负责交当地财政,专户储存,县收县用,专款专用,并 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省、地、市三级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设置煤矿造林专营机构或确定专管人员(人员从煤炭工业部门内部
调整),负责矿柱林造林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