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 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 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 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