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建工程的审批 |
办理对象 |
公民、企业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4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32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1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地震监测设施和破坏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站工作。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地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避免妨害地震观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前征得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迁移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和赔偿。《山西省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者,地震监测设施主管单位可视具体情节,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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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市及市以下新、改、扩建工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1、建设工程地震影响审批申请表;2、计委相关文件;3、场地规划图(现状地形图) |
办理流程 |
受理、踏勘、审核、决定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晋城市政务大厅地震窗口 |
办理地址 |
晋城市泽州路458号 |
联系方式 |
0356-2229326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
办理时限 |
10天 |
办理方式 |
单独办理 |
服务对象 |
企业,个人和企业, |
应用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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