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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及设施拆除批准

2010年02月09日 17:05: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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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及设施拆除批准
办理对象 任何组织、个人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办理条件 确实需要搬迁和拆除的警报及设施
申请人提交材料 ①书面申请;②位置平面图
办理流程 受理(0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现场踏勘(1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收费(0个工作日)-发证(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山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擅自搬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搬迁的,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需拆除的,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交纳补建费。
办理机构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办理地址 晋城市政务大厅(泽州南路458号)
联系方式 0356-222933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方式 市级办理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投资者,
应用主题 公共安全
表格下载 人防通信警报拆除与改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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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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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http://zwdt.www.bjwofz.com/
备注 暂无
责编:史立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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