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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人民防空工程报废与拆除批准

2010年02月20日 16:29: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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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已建人民防空工程报废与拆除批准
设立依据 《人民防空法》第28条
许可条件 ①年久失修不可再利用的人防工程(经过人防部门认定); ②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 ③不适应现代战争防空要求的人防工程。
数量限制
办事程序 受理(0天) - 审查(0天) - 现场踏勘(0天) - 决定(1天) - 收费(1天) - 发证(1天)
承诺时间 3
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书
年检时间
年检办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依据是山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协办单位
监管办法 由市人防办依照《人民防空法》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责编: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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