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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02月20日 14:49: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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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监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监察局、环保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推进全市排污收费制度落实,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的要求,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晋城市监察局
晋城市环保局
晋城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推动全市排污收费制度落实,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决定,自2008年9月5日起在全市开展排污费征收管理专项整治,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摸清全市排污费征收及管理使用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加大对排污费收缴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规范征收使用管理,促进环境整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
    二、整治领导组及其成员:
    组  长:王瑞敏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副组长:贺金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连建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建中     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下设办公室:市监察局执法室和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
    办公室主任:张建中(兼)
    副主任:李乾元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周  扬     市财政局工业企业科科长
    成  员:李秋元  高妞先  程志辉
    联系人:李秋元    程志辉
    电  话:2062622    2060991
    三、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坚决清理纠正排污收费中的行政干预行为。重点清理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以实行“封闭管理”、“挂牌保护”等名义,制定“土政策”、“土办法”,限制环保部门执法的行为;坚决清理纠正违反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行政收费制度改革的名义,把排污费征收纳入当地收费局或行政收费大厅管理的错误做法。
    (二)坚决清理纠正排污费征收源头流失问题。对排污企业拒报、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状况,或以种种借口逃避、拖延、拒缴排污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征收排污费核定工作不到位、不真实,或根本不核定的“人情收费”“协商收费”等问题;对违反规定擅自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都要坚决进行清理纠正。
    (三)大力整治焦炭运销环节及焦化生产企业偷逃排污费问题。进一步加强焦炭运输环节征收排污费工作管理,认真贯彻《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晋政发〔2007〕11号),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协调落实代征单位向焦炭生产企业派驻专管员。完善焦炭稽查站的布点布局,建立规范焦炭运输稽查机制,强化公路运输焦炭稽查力度,查处失职、渎职、收黑钱、放黑车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对焦化生产企业排污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清理焦炭自产自用企业及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且长期欠缴排污费的焦化企业,坚决纠正虚报瞒报生产量问题,严厉打击偷逃漏缴排污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对焦炭企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
    (四)强化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项目建设监管。检查排污费征收使用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存在开设“过渡户”、“专户”等现象,是否落实“环保核定、就地按比例入库、财政统管”的征收管理原则,征收的排污费是否按规定比例就地入库,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部用于污染防治。县(市、区)是否以排污费“养人”,留成的焦炭排污费是否按规定用于焦化企业的污染治理或挪作他用。对截留、挤占或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要坚决清理纠正。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从2008年9月10日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9月10日—9月20日)。各县(市、区)要按照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排污费征收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面清理,对清查出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提出整改措施。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9月20日—9月30日)。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将组织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各县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对存在排污费征收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排污费未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重点排污企业应缴纳排污费用而未足额缴纳等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不能通过检查验收。对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县(市、区),将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环保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监察、环保、财政等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完善机制,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整治重点,明确具体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结构和向同级政府请示报告制度。
    (二)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严肃执法,加大对排污征收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要重点查处一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土政策”、“土办法”、行政干预,造成排污费流失的案件;焦炭生产核定及运销环节偷逃排污费的案件;擅自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案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核定不到位、“人情收费”、“协商收费”的案件;截留、挤占或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案件。对于不能按期通过验收的县(市、区),市监察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深入研究,建章立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围绕强化和规范排污费征收管理,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对违反国家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清理纠正,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研究制定落实的措施,对尚未建立规章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健全,努力加快推进排污费征收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

责编:史立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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