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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使用的规定

2010年02月20日 14:40: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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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 城 市 监 察 局
晋 城 市 公 安 局
晋 城 市 纠 风 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使用的规定

晋市监发〔2009〕21号


    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公车管理使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法规和纪律要求,现对公车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1、严禁公务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2、严禁公务车辆非法悬挂套牌、假牌和安装警灯、警报器;
    3、严禁公务车辆违规使用或擅自制作摆放执法监察、公务用车以及党政机关通行证等特殊标识;
    4、严禁公务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拒不服从交警执法指挥;
    5、严禁警务、救灾抢险等特种车辆在非执行公务时滥用警灯、乱鸣警报;
    6、严禁公务车辆违反规定出入、停放高消费娱乐场所。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公车管理,严明法规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做出表率。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执勤民警依法严肃处理,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公车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公车管理使用人员的责任,违规车辆和处理结果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对于擅自制作使用特殊标识、假冒公车的其他社会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执勤民警一律收缴,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举报反映情况。
    举报电话:0356-2022245(市纠风办)
              0356-2126000(市公安交警指挥中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监察局
晋城市公安局
晋城市纠风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编:史立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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