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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0月09日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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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我省贯彻实施细则,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我省贯彻实施细则,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省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是污染物减排的主体。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
    第三条  省环保局是污染物减排的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减排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减排资金由财政厅与省环保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
    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
    4、会同省环保局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市给予奖励;
    5、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省环保局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奖励技术规范;
    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减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技术论证;
    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市和企业,对落实减排目标负总责;
    5、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绩效考评,加强项目监管。
    第六条  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机制。对完成、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和市予以奖励,奖励与污染物减排量挂钩,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级减排资金的来源:
    1、省级排污费收入;
    2、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3、财政预算安排;
    4、其他。
    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设立减排专项资金,用于主要污染物的减排。
    第八条  省级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用贴息、补助、拨款、以奖代补等四种方式。
    贴息额度按企业减排项目贷款规模的一年或两年期利率核定。补助额度按不超过企业减排项目投资的40%核定。拨款方式主要支持推进减排工作,履行政府环保职能的监测、监察、信息、统计等“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以奖代补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市的奖励和对关停、搬迁项目或企业的补助;奖励企业的资金主要用于减排项目建设,奖励市的资金主要用于减排工作经费补助和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第九条  减排资金支持的范围。减排资金重点用于企业污染减排、环保部门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市的奖励。具体包括:
    1、减排治理工程项目;主要支持《山西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山西省“蓝天碧水”工程规划》、《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等和各市、县人民政府专项规划内的项目;
    2、为推进减排工作履行政府环保职能的监测、监察、信息、统计等“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
    3、为了完成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需要关停、搬迁的项目或企业;
    4、完成、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和市的奖励;
    5、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确定的有利于污染减排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告、申报机制。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将确定的年度减排项目投资指南及申报要求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告,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以下程序申报:县、市所属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同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环保局和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省环保局应根据年度减排项目投资指南,建立滚动项目库。
    第十三条  建立科学论证评审机制。省环保局对进入项目库并获得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评审小组进行专家论证和终审。
    第十四条  对获得终审通过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或撤消,须严格按上述程序重新报送评审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减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省属项目,由省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对市属项目单位,由省财政通过划转各市预算指标,由各市财政拨付。对省管县项目单位,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各有关县。
    第十七条  减排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减排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将绩效考评结果及时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项目企业(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省环保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减排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要求编列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对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由环保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企业签定《山西省减排项目目标责任书》,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和见效。
    第二十条  使用省减排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单位和企业必须按照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内容、技术指标、资金来源及用途等按期完成项目,确保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环保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省环保局组织验收或者委托市环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时,企业应附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减排资金项目,同时依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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