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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仿造、篡改等违法行为

2010年02月20日 15:07: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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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名称 违反本办法规定,仿造、篡改等违法行为
办理对象 违法的统计对象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仿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办理条件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条款
申请人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法定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晋城市统计执法大队
办理地址 晋城市凤台西街恒信大厦510房间
联系方式 0356-2060618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内
办理方式 市级办理
服务对象 企业,个人和企业,
应用主题 其它办事
表格下载
在线咨询 0356-2060618
网上投诉 暂无
在线申报 暂无
在线查询 0356-2060618
结果公示 晋城市统计局内外网
备注
责编: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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