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仿造、篡改等违法行为 |
办理对象 |
违法的统计对象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仿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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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条款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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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法定流程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晋城市统计执法大队 |
办理地址 |
晋城市凤台西街恒信大厦510房间 |
联系方式 |
0356-2060618 |
办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办理时限 |
十五个工作日内 |
办理方式 |
市级办理 |
服务对象 |
企业,个人和企业, |
应用主题 |
其它办事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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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
0356-206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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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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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查询 |
0356-2060618 |
结果公示 |
晋城市统计局内外网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