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服务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⒉通报批评; 
  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⒋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⒌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⒎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第二次扣除两个月的岗位津贴,第三次除扣除两个月的岗位津贴外,对本人还要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⒈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⒉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⒊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⒋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⒈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⒉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⒊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