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事项名称 | 
    公证员任职初审 | 
  
    | 办理对象 | 
    个人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公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 办理条件 | 
    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公证法》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件 |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一、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二、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推荐;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逐级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受理;省司法厅审核;上报司法部审批。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机构 | 
    晋城市司法局 | 
  
    | 办理地址 | 
    晋城市政府综合大楼919房间 | 
  
    | 联系方式 | 
    0356-2198384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 
  
    | 办理时限 | 
       | 
  
    | 办理方式 | 
    单独办理 |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 | 
  
    | 应用主题 | 
    证件办理 |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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