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初审 | 
  
    | 办理对象 | 
    律师事务所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十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 
  
    | 办理条件 | 
    符合《律师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1、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3、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4、住所证明;5、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 办理流程 | 
    向市司法局提交材料,提出申请,市司法局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机构 | 
    晋城市司法局 | 
  
    | 办理地址 | 
    政府综合大楼919房间 | 
  
    | 联系方式 | 
    0356-2198348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 
  
    | 办理时限 | 
    十五日内初审完毕,报省厅审批 | 
  
    | 办理方式 | 
    单独办理 |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 | 
  
    | 应用主题 | 
    设立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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