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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013年02月22日 15:50:02    来源: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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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核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受理部门

    ① 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215室(晋城市迎宾街411号);

    ② 晋城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消防窗口(泽州与迎宾街交叉口东北角)

    ③ 晋城市各县(市)、区消防大队

    四、审批范围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包含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市消防支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消防支队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六、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程序

    当事人可到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各消防大队办事大厅领取相应表格,也可通过晋城公安便民服务在线下载相应表格;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人持填好后的表格及相关资料,到相应的办事大厅办理审核验收手续;受理后持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登记表在相应的办理时限内到办事大厅领取合格证件或者审批文书。

    八、收费标准

    免收费

责编:冯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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