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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2013年06月27日 15:31:46    来源: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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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办〔2013〕4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
意  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文件和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动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2012年全市生产总值突破l000亿元,财政总收入达213.5亿元,增长速度和总量名列全省前茅。新兴工业园区迅猛发展,逐步形成了巴公装备制造工业园、金匠新兴产业工业园、高平煤焦化工业园、北留周村煤电化工业园、晋煤高硫煤洁净循环经济园、沁水新能源产业工业园和高平新能源科技创新园“六大工业园”,消防安全任务形势严峻。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弥补现役消防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我市乃至全省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务院已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提到了“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战略要务的层面上,并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本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总体思路,出台统筹协调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政府应急、安监、财政、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政、工会等多个职能部门都有职责、有任务、有压力的工作机制,从建队、管理、训练、使用、保障等方面,全方位引导、支持和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长效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专题会议,分析研究队伍建设和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改进措施。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奖惩,全面落实“十二五”建设目标任务。   

    二、明确目标任务、强化队伍建设
   
    (一)队站建设目标。“十二五”期间,下列未建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是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二是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到五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是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是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其余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的建设保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明确建设标准。城市和县城、乡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备标准”执行,城市和县城建设标准普通消防站,国家级重点镇建设一级乡镇专职消防站,省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建设二级乡镇专职消防站。城市和县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30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也可由两个以上乡镇或单位联合建立,且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l5人。


   
    

    (三)发展合同制消防员。根据山西省消防总队《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发展任务的通知》(公消〔2012〕62号)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新增人数254人,消防文员应新增人数76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公安厅制定下发的《山西省公安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人员征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并结合公安部应急救援队伍文件要求,按照城市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不少于30人的标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不少于l 5人的标准进行征招专职队消防员。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战训工作的决定》(武晋消党〔2009〕46号)文件精神,市消防支队要按照不少于20人,城区、高平、阳城、沁水按照不少于8人,泽州、陵川、开发区、北石店按照不少于6人的标准招录合同制消防文员。上述工作要在两年内征招完毕,2015年上半年,省政府、市政府将对各地招录情况及政府专职队站建设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四)明确指导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管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同时建立监管、考核机制,加大对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表彰力度;要对专职队伍人员集中进行专业理论知识、业务技能等的培训,与公安现役消防队同部署、同安排、同管理、同训练、同执勤、同调度、同战斗,实行量化管理。针对专职消防队员在管理体制方面不同于现役士兵的特点,研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差异化管理方法,促进专职消防队建设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五)规范执勤模式。专职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流值班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两天。

    (六)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要建立和巩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采取政企、企事业联建等灵活的建队模式,大力发展保安和专职消防队为一体的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大型发电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单位,要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 

    三、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协调指导
 
    (一)落实经费和待遇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专职消防队足额保障所需经费,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单位一线生产职工待遇进行保障。对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员,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水平,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工资300元。同时,要与其职业等级、绩效等相挂钩。在落实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建立消防公益发展基金,探索保障政府专职队伍经费的有效途径。
   
    (二)规范车辆管理。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公消〔2011〕203号)精神,要求专职消防队管理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要按照《山西省消防条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收费公路、桥梁等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制定下发本地《专职消防队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往返途中免收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
   
    (三)落实灭火救援补偿。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灭火救援行动中损耗的补偿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原则上由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于火灾扑灭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列出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损耗明细,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报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审批并补偿费用。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抢险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加强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合同制消防员党员发展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非现役人员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办法(试行)》(公消党〔2010〕10号)文件执行,工会组建后和运行按照《工会法》执行。

    (五)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对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要积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并联合颁发“五一”劳动奖章等。   

    四、加大检查力度,强化考核措施

    从2013年起,市政府将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全年工作重点检查内容予以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十二五”期间各时间段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底评先评优和工作考核内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

责编:莫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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